2009年报关员考试辅导:税款滞纳金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8 22:24: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款滞纳金
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一)征收范围
几种情况: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放行即结关的货物)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海关后续监管的货物)
这里所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4.暂时进出境货物未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且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办理纳税手续,除征收应纳税款外加收滞纳金,时间——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金额——应纳税款每天0.5‰
特别注明:
1.海关对滞纳金的征收是自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止;
2.其中间的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3.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日是星期六、星期天等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4.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则按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所滞纳税款的0.5‰的滞纳金。
(二)征收标准(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免征)
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