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3: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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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车撞上"准妈妈" 胎死腹中赔偿11万
一辆急速行驶的中巴车在超车时将路边散步的几近临产的孕妇撞伤,造成该孕妇子宫破裂胎死腹中。日前,河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判令中巴车主杨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以下简称渑池支公司)共同赔偿肖莉(化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2004年9月6日早晨6时40分许,杨某驾驶自己的中巴车沿果园到杨村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到庵头村路口时,车前方有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杨某一打方向盘超了过去,这时杨某突然发现车左前方路南侧有一女子正在行走,杨某紧踩刹车,由于车辆行驶较快,只听一声惊叫,车子将该女子重重撞到在地,杨某赶忙下车查看,这才发现伤者是一名孕妇,已经昏迷,多处外伤,下身流血,杨某急忙将孕妇抬上车送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抢救。这个受伤的孕妇就是肖某。经诊断,肖某宫内孕40周,胎盘早剥,子宫破裂,死胎,肝脾破裂,左肾挫伤,头面部多处骨折。随后医院对肖某做了剖腹取死胎,修补子宫,切除脾脏,修补肝裂等一系列手术。11月23日,肖某病情稳定后出院,共花医疗费43080.5元(杨某支付45674.5元)。 2004年9月16日,渑池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2005年1月25日,肖某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另查明,杨某与2004年1月9日将他的中巴车在渑池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2004年1月1日至200年1月1日止。
分析指导:
法院认为:杨某超车时将肖某撞伤致残,造成已怀孕40周的胎儿死亡,给肖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杨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某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杨某所有的中巴车已参加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渑池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杨某赔偿肖某各项损失45674.5元,渑池支公司赔偿643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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