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商品数量及合同数量条款国际商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2:18: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品的数量及合同数量条款
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
一、计量单位和计重方法
(一)计量单位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le Weight)
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明确计量单位:一般以净重计算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理解并应用)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按照UCP500,凡“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UCP500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4.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用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溢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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