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注评《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二十二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9:29: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第三章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资企业依照上述第(1)、(2)、(3)、(6)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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