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评《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十七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9: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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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司法》与外资法的异同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形成决议采取的表决方式,根据所需表决事项重要程度的不同,表决可采取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方法。法律规定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是由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外双方分别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工作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但属于下列行业或情况的,合营各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第(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