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评《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十九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9:29: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利润分配方式上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分成比例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同时可以按此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为了防止外国合营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影响对合作企业债务的承担,损害债权人和中方合作者的利益,《合作经营企业法》又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较合资经营企业更为灵活。实践中,除采取董事会管理制以外,还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董事会管理制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有关董事会及其经营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工作程序等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联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常采用的管理方式。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它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中外合作者担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组成委托管理机构。委托中外合作者一方管理的,需经中外合作双方同意。受托方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作他方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的,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合作企业与受托方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方独立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合作企业各方不参与经营管理,只收取投资利润。受托方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委托方负责,并受委托方监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属于企业事项的重大变更,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