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十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9:29: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