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第二章讲义二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8: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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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资格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也不能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不得违法转让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标和发包。
(2)开工准备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有关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允许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