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股东诉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6:26: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解释】如果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即全体股东的利益),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如果侵犯的是“个别股东的利益”,适用股东直接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解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侵犯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作为原告要求董事、监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出面的话,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内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董事、监事互相包庇:直接找人民法院 考#试#大#与#你#同#行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个别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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