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26 19:41: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人员结构,增强机关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2009年省、市、县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了本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一、工作程序
  
招考工作按照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网上报名及网上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试(限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考单位及职位
  
全省省、市、县三级机关共计划招考1843名。其中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计划招考785名;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计划招考1058名。
  招考计划分类为省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计划招考61名。各市(州、地)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计划招考724名(贵阳市95人,遵义市128人,安顺市24人,六盘水市76人,黔南州147人,黔东南州73人,黔西南州41人,铜仁地区50人,毕节地区90人)。
  省级政府行政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计划招考663名。各市(州、地)政府行政机关计划招考395人(贵阳市139人,遵义市48人,安顺市32人,六盘水市42人,黔南州23人,黔东南州31人,黔西南州9人,铜仁地区18人,毕节地区53人)。
  具体职位详见《贵州省2009年省、市、县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附件一)。
  三、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户籍在贵州省内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生源属贵州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09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3、由省级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
  4、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4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要求在28周岁以下(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专业技术岗位并具有报考职位所需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应符合以下体检标准:A、B类职位双侧裸眼视力均为4.8以上,男性身高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158cm及以上.C类职位双侧裸眼视力均为4.6以上(或双侧矫正视力均为4.9以上,近视400度以内),男性身高165cm及以上。其他身体条件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5、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系指在企、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下机关工作的经历,时间计算到2009年7月。
  6、具有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报考人员,不受基层工作经历限制。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07年以来招考的本省公务员(含选调生);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特殊职位的能力测试
  
根据特殊职位的专业需要,报考省外事办外语专业翻译职位的报考人员报名前须先进行外语能力口头测试。测试合格后才具有报考省外事办外语翻译职位的资格。不合格者,不影响报考人员报考其他部门的其他职位。外语测试的语种分别为英语、日语、俄语或西班牙语、法语或德语。具体报名测试要求见(附件二)。
  报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的考生,在报名前须先进行民族语言文字口头测试。
  五、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统一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各市(州、地)及省直单位均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6月2日至8日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3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贵州省200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见(附件三)。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者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职位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招录博士学位人员的职位,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不得少于2:1。
  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有关证件与笔试、面试时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2、招考单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考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
  资格审查由各招考单位负责。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考单位应下载并打印留存报考人员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各招考单位资格初审时间为2009年6月2日8:00至6月9日18:00。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可于2009年6月2日至6月10日16点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各招考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
  4、报名确认。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于2009年6月2日8:00至6月10日17: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根据贵州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每人60元(两科)缴纳报名考务费。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的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者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困考生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报名表。报考省直单位的特困考生,于2009年6月11日17:00时前到位于贵阳市毓秀路18号的省人才市场13层(1303号房间)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考务二部办理相关减免确认手续;报考各地(州、市)及县级单位的特困考生,于6月11日17:00前到当地地(州、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办理相关减免确认手续。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5、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09年6月29日9:00至7月10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在报考过程中,报考人员对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咨询招考单位,网上报名技术问题咨询所属考区的考试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四。
  (三)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总分中给予加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总成绩加5分。
  2、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现仍在县及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选调生(含公安机关选调生),在笔试总成绩加5分。
  3、至2009年12月31日在贵州服务期满、由省级统一选派、在县及县以下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在笔试总成绩加5分。
  4、对在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和“三支一扶”计划选聘生,在笔试总成绩加5分,服务期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服务期再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8分。
  5、报考省及以下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机关,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机关,民族乡,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机关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加5分。
  (四)加分确认
  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两级公务员招考办负责。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打印统一格式的《贵州省200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加分申请表》(附件五),如实填写并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加分审查。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2、选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证明须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加分的意见。
  3、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加分的意见。
  4、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加分申请表》经省、市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统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六、笔试
  
全省设省直和各市(州、地)考点。市(州、地)考点设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地)招考办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
  招考职位分A、B、C三类。A类为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为具体执行和操作职位;C类为计算机、会计、外语等专业技术职位。具体分类详见职位一览表。
  笔试按职位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各类职位笔试科目和分值如下:
  A类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申论》(150分);
  B类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C类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专业知识》(150分)。
  笔试成绩总分为300分,按百分制进行折算后,再按本简章规定比例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笔试时间在2009年7月1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A类)、《公共基础知识》(B类)、《专业知识》(C类)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七、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报考市(州、地)级机关及以下职位人员的资格复审,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报考省级机关职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资格复审,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组织招考单位进行。
  省公务员招考办将根据各招考职位计划与招录人数1:3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笔试科目不完整的报考者,不列入拟面试人员。
  招考单位根据省公务员招考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进入拟面试的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09年应届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体能测试和成绩计算
  
(一)面试
  根据各招考职位计划招录人数1:3的比例,在通过报考资格复审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同一职位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通过报考资格复审人员与本职位计划招录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明确招录博士学位职位达不到1:2比例的),减少或取消该职位。
  (二)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进入面试人员须参加体能测试。
  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子引体向上、女子仰卧起坐。体能测试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附件五)评定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次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体能测试中,报考人员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或体能测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成绩计算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 %,面试成绩占40 %,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报考其他职位公务员的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体检
  
除人民警察职位外,其余职位参加体检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
  人民警察职位参加体检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均不合格导致该职位空缺的,则按该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体检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其余职位的,体检标准按《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人员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体检结束事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人员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报考人员认可检查和复查结果。
  体检在省、市(州、地)招考办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十、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拟录用资格:
  1、2007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含选调生);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7、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8、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10、经省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和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地)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准考证号、居民身份证号、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报考单位、报考职位。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规定,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用资格。
  (三)录用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开展递补工作。
  十二、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终身禁止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向社会公布招考咨询和监督电话。
  省直咨询电话:
  0851-6822450(贵州省人事厅录用调配处)
  省直监督电话:
  0851-6828077(中共贵州省纪委派驻人事厅监察室)
  0851-5892143(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
  十三、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十四、今年将继续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工作,并在部分县(市、区、特区)的乡镇机关开展定向招考公务员试点工作。招考职位和报名方式另行规定。

  十五、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省公务员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附件一
  贵州省2009年省、市、县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1、省直行政机关职位一览表
  2、六大类机关职位一览表
  3、地区行政职位一览表
  附件二
  《贵州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翻译职位报名及外语口译测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三
  《贵州省200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报名表》
  附件四
  《贵州省2009年公务员招考咨询电话一览表》
  附件五
  《贵州省200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加分申请表》
  附件六:《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
  1、公安机关体能测试办法及标准
  2、体能测试评分标准
  详细情况请登录:
  贵州人事人才网:http//www.gzrs.gov.cn
  贵州人事考试网:http//www.gzpta.gov.cn
  贵州信息港:http//www.gz163.cn
  考生查询《招考简章》请重点上贵州人事人才网和贵州信息港,查询报名信息请登陆贵州人事考试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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