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质权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15 21:01: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质权
1.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载明的权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a与抵押权区别
①标的物不同
②质权以移交为设立要件
③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而质权设定以种类不同,生效要件不同
④实现方式不大相同
b与抵押权相同点(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2.质权的分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种)
3.质权的设定
a动产质权:书面订立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出质人代为保管质物的,不生效)
b权利质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时生效
以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以可转让股票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书面订合同,自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4.质权效力和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a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权的费用 质物保管费用 瑕疵损害赔偿)
b质权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从物、孳息)
c质权人的权利(注意:没有使用质物的权利)
①占有的权利②留置质物的权利③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占有孳息,并非取得所有权)④优先受偿权⑤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用于提前清偿or提存
d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不能,出质人可抗辩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而返还质物)
e出质人的权利(保留所有权、享有抗辩权、履行后享有返还质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