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诉讼时效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15 21:00: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律效力、适用范围
  1) 概念: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后,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 法律特征:①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③消灭胜诉权,不消实体权
  3) 法律效力:①消灭时效 ②消灭胜诉权 ③不消灭实体权
  4) 适用范围-债权关系(特殊:①未授权管理的国有财产 ②受产品质量法特殊规定的 ③?部分人身权)
  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1) 与取得时效区别(事实根据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2) 与除斥期间区别(事实根据不同、起算不同、中止中断适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一般诉讼时效2年
  2) 短诉讼时效 (身体受伤、租金问题、寄存财物问题、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1年、食品卫生1年、货运180天
  3) 长诉讼时效-国际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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