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15 21:00: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
  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
  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
  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
  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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