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三十六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2 15:52: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对比性分析:《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分析: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和明朝刑罚适用原则的差别。即唐朝采取从新从轻原则,明朝采取从重从新的刑罚适用原则。(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按照唐律的规定,各篇的律条各有具体的内容,其与名例律的原则规定有所不同时,以各该篇的具体律条为依据。而按照明律的规定,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3)这两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从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点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4)明朝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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