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九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2 15:52: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唐律疏议·断狱律》:“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分析:
  (1)这段文字是唐律中关于法官必须按照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官责任制度(断罪具引律令格式)的法律规定。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各种案件在判决时,都必须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违反的处笞刑三十……在引用各种法律形式审判案件时,凡是属于临时性法规的,而且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永格”的,不得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罪论。
  (3)法官依律、令、格、式断罪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限制类推原则和比附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这对于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以及司法官员作出公正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4)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官吏奉法守法;反对任凭个人喜怒断罪,反对法外特权,坚持法律的统一适用,坚持秉公执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统治这个大局,因而属于中国法律传统的民主性精华,但是在专制制度下,援法定罪只是正面的规定,司法官的擅断和广泛的类推比附都是不可避免的。
  (5)唐律对于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律规定,表明唐朝不但立法技术高超,显示了语言的精练,而且也说明唐朝法律的完善。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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