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抵押权与质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7 17:42: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明的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是:
1) 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而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百考试题
2) 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而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 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 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 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而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