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抵押权与质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7 17:42: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明的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是:
  1) 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而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百考试题
  2) 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而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 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 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 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而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热点资讯:
2009年各院校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汇总
编辑特别推荐:
2009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汇总 2009法律硕士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资料集
2009年法理学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题汇总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百考试题法律硕士站 百考试题论坛 把百考试题法律硕士加入收藏 


相关文章


2009年民法辅导之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附合与混合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物权与债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抵押权与质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转让与转包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