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高会考试规避执法风险打造平安国税二高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2 14:56: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确立的犯罪种类。笔者所述的司法渎职类风险非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渎职罪概念,主要是指税务执法行为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侵犯国家利益形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据以分析,主要表现特点: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弱点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虽然前提是有“徇私舞弊”行为,本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笔者这里提出来基于几点考虑,其一是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中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其二是对“徇私舞弊”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其三是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受到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裁定和判断。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四)抗税类风险

  是指在税务执法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直接危及税务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的风险。全国税务工作者每年因公被打的达三千人次,重伤致残的二百余人,因公牺牲的少则三至五人,多则十余人,换言之,平均每天就有八名税务人员被打,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名税务人员重伤致残。共和国的税官时刻在经受着血与火的洗礼、生与死的考验。

  近年来,暴力抗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抗税人员较为复杂,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时间由事中转为事后,由公开转为隐蔽,即在征税之后,税务干部离开征税现场,在返回税务部门或回家途中,被纳税人或其指使的不法之徒拦截、要挟、辱骂、殴打。二是犯罪人员由个人转为群体。这类犯罪在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表现尤为突出,如在征收某个行业的税收时,常常会出现集体抗税。三是犯罪手段逐步升级。过去抗税犯罪活动多以辱骂或徒手殴打为主,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使用器械的犯罪案件,受害税务干部轻者伤、重者残甚至死亡。四是报复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抗税犯罪分子除对税务人员进行报复外,有的还把报复目标转向税务干部家属。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法“软抗税”的现象还较普遍存在。“软抗税”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软抗税”,是指纳税人不实施明显的暴力手段却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税款,其行为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界定的抗税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明显暴力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抗税”不完全相符,对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抗税案件的发生给正常税收秩序带来严重影响,给税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应该引起高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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