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7:43: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是:
  1) 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即可宣告失踪,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才能宣告死亡。
  2) 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唯一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产生的后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
热点资讯:
2009年各院校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汇总
编辑特别推荐:
2009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汇总 2009法律硕士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资料集
2009年法理学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题汇总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百考试题法律硕士站 百考试题论坛 把百考试题法律硕士加入收藏 


相关文章


2009年民法辅导之事件与事实行为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