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盗窃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6:43: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盗窃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多次秘密窃取,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秘密窃取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别人不知。
3)对象:一般为动产。包括有形物和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
4)主体:“双达”自然人。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认定:
(一)以牟利为目的的盗接他人通信电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
(二)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两个基本标准,具一即可。
(1)数额较大的(500——2000为起点)即可。
(2)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即可。
(三)可定盗窃罪的情形:
(1)以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四)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可不以盗窃论的情形:
(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自首)
(4)被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五)以盗窃数额巨大的钱财(金融机构)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而盗窃的,即使未盗窃到财物,也以犯罪论。
(六)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
(七)盗窃既遂已失控加控制为标准。对无形物则以控制为标准。
(八)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若构成盗窃罪,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定盗窃罪。若构成盗窃罪,又危害公共安全,则从一重处断。如,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可判处无期徒刑。
(九)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盗窃罪。若利用这些物品犯罪,则数罪并罚。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毒品的,定盗窃罪,若非法持有,定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若贩卖,同理。
(十)毒鱼、炸鱼,情节严重,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毒死、炸死大量的鱼,且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定盗窃罪。毒鱼、炸鱼严重危急公共安全的,定投毒罪、爆炸罪。为了偷鱼或报复,而投毒,毒死大量的鱼,造成重大损失,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一)偷开机动车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定盗窃罪。若为了其他犯罪活动,则定其他罪从重处罚,同时又过失撞死、伤人、车,定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多次偷开,遗弃,顶扰乱社会秩序罪。偶尔偷开,不以犯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