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抢劫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6:43: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抢劫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
(一)侵犯对象: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
(二)手段:
(1)暴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杀害等。暴力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即可。
(2)胁迫,立即实施暴力相的精神强制,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
(3)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包括药物麻醉、用酒灌醉、催眠术、毒药毒昏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这种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制造的。非本人制造的熟睡、麻醉、昏迷状态的,不以本罪论,可论盗窃罪。
(4)上述三种手段必须当场使用。
3)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5)认定:
(一)(1)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以犯罪论。
(2)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强拿别人财物行为,不以本罪论。
(3)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劫罪从重论。不转化,不并罚。(4)以复仇或其他目的重伤、杀人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抢劫完成后,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导致所属大类不同。抢劫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财产权为主,归入侵犯财产罪;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绑架罪侵犯的为简单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侵犯的虽然也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人身权为主。因此,绑架罪总的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行为方式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为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
(三)刑法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重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即使数额不大,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仍然可顶抢劫罪。
(2)行为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包括公安机关或公民个人)或者毁灭罪证。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必须是犯罪现场或刚逃离的过程。如果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或本地被发现而被抓捕而行凶顽抗,不适用本条。注意:其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必须严重,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另外,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四)八个从重情节: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不包括公共场所)抢劫的(飞机或火车、汽车、电车等中巴以上的车。不包括出租车。)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不包括凶器)。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具有这八种情形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