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虐待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6:43: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虐待罪
定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包括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
3)主体:特殊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可以考虑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罪。
4)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一)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情节恶劣包括
(1)动机特别卑鄙
(2)手段特别残忍
(3)长期虐待屡教不改
(4)虐待年老、年幼、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罚。判2——7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指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
(三)如果如意重伤、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转化且从重。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凡寻衅逼供罪。
6)本罪告诉才处理。包括五种:虐待罪、诽谤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暴诽侵辱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