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诽谤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6:43: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诽谤罪
定义: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2)客观方面:
(一)具备三个成立要件:
(1)诽谤必须以捏造事实的方法进行。
(2)诽谤必须散布所捏造的事实。
(3)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
(二)情节必须严重。
3)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5)认定:
(一)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异同:
相同之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
不同之处:
(1)行为手段,侮辱罪——口头、文字图画、暴力;诽谤罪——口头、文字图画。
(2)行为方式,侮辱——无具体事实,可用隐私;诽谤——具体事实。
(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异同:
相同之处:均捏造事实。
不同之处:
(1)客体,诽谤罪——公民的人格与名誉;诬告陷害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诬告陷害——捏造犯罪事实、告发;诽谤——捏造一般事实、散布。
(3)主观方面,诬告陷害——刑事追究;诽谤——无刑事追究。
6)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