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非法拘禁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6:42: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非法拘禁罪
  定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
  2)客观方面:继续犯或持续犯,同时也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时间长短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
  3)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包括为了报复、为了索取债务。但为了出卖他人而非法拘禁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非法拘禁的,构成绑架罪。
  5)认定:
  (一)使用暴力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百考试题):
  (1)必须使用暴力为手段,主客观皆符合。
  (2)客观上必须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对此结果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不影响。
  (二)两个法定从重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注意,必须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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