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新增知识点解析十五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29 21:53: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
(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
(2)自杀不是犯罪。
(3)堕胎不是犯罪。
(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
(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客观方面不同
(3)主观方面不同。
(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
(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若本人确实自杀身亡,或本人确实自杀,但被救而未死的,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他罪的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侮辱、诽谤他人,而造成他人自杀的,定侮辱罪、诽谤罪,同时考虑该严重情节,从重或加重,或转化。强奸妇女致使妇女死亡的,定强奸罪并考虑该严重情节。
(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他人本无自杀意图而诱发其产生自杀意图而自杀,他人有自杀意图但不坚定而鼓励其自杀,客观上提供便利帮助想自杀的人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均不以犯罪论。(“精神完好的成年人甲对乙说,我活得没劲,想自杀,你给我买包鼠药吧。乙买了,甲自愿吃了后,死了。乙不犯罪。”)
(5)但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意志不自由的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6)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即使应病人本人或其家属请求,也定本罪,但情节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