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第十二章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29 21:52: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二章法治国家
一.简述法治内涵和意义
1.“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空方式。
2.法治意指良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二.简述法治的主体、客体及标准
主体:人民: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
客体: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标准: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根据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简述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精神要素的内容
(一)善法恶法观念
(二)法律至上观念
(三)法的统治观念
(四)权利文化观念
四.简述法治原则
1.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
2.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原则
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
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
五.简述法治条件
法治条件是指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其实现的技术条件
它包括:
(一)法制的统一性
(二)法律的一般性
(三)规范的有效性
(四)司法的中立性
(五)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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