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考点串讲:第3章会计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10 0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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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工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