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刑法案例专项练习052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04 21:53: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
  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割断后盗走,得赃款800元,花470元买了l台“美多”牌收录机。回家后,其妻王某追问收录机的来历,陈讲述了盗窃事实。其妻遂劝陈投案自首,将赃物返还,争取宽大处理。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最后王说:“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发你,还要和你离婚。”这时陈勉强同意投案。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不想投案。后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问题]
  对陈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1)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割断后盗走,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许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陈犯罪后,其妻力劝陈投案自首,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后来勉强同意投案,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又不想投案。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尽管陈某在是否投案的问题上反反复复,犹豫不决,最后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劝和陪同下才去投案,也不影响投案的成立。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按自首处理,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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