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催开信用证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25 22:37: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催开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或其他通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按时开立信用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和催促买方按合同开立信用证。
  如上所述,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①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②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但如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③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提前装运的,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④即使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代理商给予协助或配合协助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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