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同宗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分层出让土地估价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17 19: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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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国土资源局以拍卖方式将宗地号为0089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A公司,用作大型商贸城的建设。双方在拍卖后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用地。以地上60米为上限,以地下30米为下限,高差为90米。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月后,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0089号宗地。以地下30米为上限,以地下70米为下限,高差为4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了B公司,同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得知后,认为国土资源局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要求国土资源局收回B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局解释说,他们的做法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立体分割后,分别进行出让,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A公司不服,欲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