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大集合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5 20:54: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
  3)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5)认定:
  2.分裂国家罪
  1)客体: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5)认定:
  3.武装叛乱、暴乱罪
  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
  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
  4.间谍罪
  1)客体: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6)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
  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
  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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