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三十七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27 17:49: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大理院
  C.最高法院
  D.临时最高裁判所
  【答案】B
  【考点分析】隋唐宋等朝代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在明清以后大理寺成为复审的机构。清末颁行的《法院编制法》略加删改,更名为《暂行法院编制法》,根据该法,中央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构。北洋政府时期继续沿用。最高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置于首都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临时最高裁判所是南京临时政府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设立,作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最高审判机构,后被最高法院所取代。
  【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最高审判机构的名称,注意其历史沿革及其职能的变化。
  2.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 )。
  A.立法院
  B.行政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答案】D
  【考点分析】在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宪法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之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依据1932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首都设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注意】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司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其内设机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
  3.“天坛宪草”的立法精神秉承于(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D
  【考点分析】“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1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但是“天坛宪草”有很大的妥协性。由于该宪草束缚了袁世凯的权力,他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及公布就成了废纸。《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分七章56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体现出3个特点,一:削弱了总统权力,将统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二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强了治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三 :扩大了及其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1911年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清政府在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时,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利,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背景和实际内容来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在政权崩溃的前夕抛出的“急就章”,也是清政府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的一幕。
  【注意】“天坛宪草”是国民党在国会选举胜利后或者国会多数国民党期待一部规定责任内阁的宪法,以约束和限制袁世凯的总统权利,以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体制,就此两点而言,“天坛宪草”较《临时约法》在内容上和政体设计上又前进了一步。
  4.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第三审级形式上是( )。
  A.边区各专员公署
  B.边区高等法院
  C.边区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答案】D
  【考点分析】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边区政府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机构,并以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级。边区设立高等法院,在体制上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作为边区高等法院的上一审级,但实际上从不和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及其分院发生关系。据此,选项D应选。
  【注意】抗日战争初期,在各个抗日民主政权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机构,边区高等法院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并未实际形成管辖关系,边区高等法院实际上起到边区最高司法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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