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三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7 22:57: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分析题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答案要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及司法官责任的有关规定。援法定罪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法家坚持援法而治,事断于法的理想和原则。虽然,自汉开始,由于引礼入法,法律走向儒家化。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援法定罪的精神始终被坚守,晋代刘颂的有关论述最具代表性。他说:“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到唐代,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大典,依情理法断案成为当时司法的主要精神,但援法断罪仍为唐律所采用。
   唐律中此律条所包含的意思是:
   (1)法官断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如果违反,受笞刑三十;
   (2)司法官员根据皇帝颁布的制敕判案定罪,制敕如属临时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的,在以后的断案中不得援用。如果法官妄加援用,而致使断罪有出入,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论出入人罪论。(注:制敕是皇帝命令的一种,是格的渊源,其效力低于格,经有关部门整下、加工、修改后,制敕才能上升为格。格是中国封建社会法规之一,其名称源于汉代的科,东魏始以格代科。唐代的格又称永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律往往在律之上。
   题中律文确立了唐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权威,严肃了法官的司法责任,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合法;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法条,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时代,关于这一原则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体现了唐代立法技术的高超和成熟,标志着中国刑法史所达到的世界最高水平。当然,这一原则并不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产物,而是为着国家权力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的,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这是给当权者设立的一个权力限度,表明统治者认识到对官员的职权应该进行限制,任意性的专断权力不利于统治。
  【注意】 唐初统治者鉴于隋朝因暴政滥刑导致灭亡的教训,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其法律体系形式的多样化和体系的完整性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其成果《唐律疏议》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等奉皇帝旨意,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而修撰的。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著作,集之前上千年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并对当时中国周围的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发生过重大影响,是我们今天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乃至东亚国家古代法律的基本史料。因此历年来都是考试的热点。唐律的许多法律规定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是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该深入地了解。就此题而言,既要着眼于唐律中关于援法定罪条的历史渊源,即明了其继承性,也要注意到其更简洁、精当特点。此外,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规定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首要地位,但也必须认识到,中国古代的援法定罪与近代西方兴起的罪刑法定主义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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