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三十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7 22:57: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法经的篇目是( )。
   A、六篇
   B、七篇
   C、九篇
   D、十二篇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战国初期著名政治家和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在魏国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为保证变法的顺利,李悝在考察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魏国的基本法典《法经》。《法经》包括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注意】《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三国曹魏《新律》(又称为《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使法律编纂更加科学。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2.大中刑律统类编纂于( )
   A、唐朝
   B、宋朝
   C、五代
   D、元朝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末期的立法情况。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所确立的律、令、格、式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法典编纂的传统,开创了“刑律统类”编纂体例的先河,被后人称为“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的形式,对继唐而立的宋朝产生了重要影响。宋朝建立后不久,即颁行了《宋刑统》。
  【注意】唐中后期的立法形式的变化与其特定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社会经济政治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法律已不适应社会需要。但另一方面祖制又不可轻改,因此统治者另辟蹊径,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立法。
   3.唐律中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在( )。
   A、职制律
   B、徭律
   C、户婚律
   D、田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典的内容。《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共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中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有关户口、婚姻、赋役等方面的规定。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等,都以户籍为依据,因此《户婚律》对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盗耕种公私田、违律为婚、立嫡违法等均有规定。因此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是在《户婚律》中。
  【注意】《职制律》是《唐律疏议》的第三篇,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列有置官过限、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对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唐律疏议》的其他主要篇目包括:规定法定刑罚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的《名例律》;规定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犯罪的《卫禁律》;规定有关公私牲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犯罪的《厩库律》;规定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惩治的《擅兴律》;规定对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进行惩治的《贼盗律》;规定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的处理的《斗讼律》;规定有关伪造和诈骗犯罪的惩治的《诈伪律》;“拾遗补阙”、主要规定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杂律》;规定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捕亡律》以及规定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断狱律》。《唐律疏议》中没有徭律和田律的篇目。
   4.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中央主管宗教审判的司法机关。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等组成。大宗正府为中央审判机关,主管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又是最高审判机关,主管除蒙古贵族、僧侣、军官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审理、冤疑案的复审以及死刑复核、录囚等事务。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只有宣政院方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宣政院的设立,反映了佛教在元朝的崇高地位和刑罚适用上僧俗间的极端不平等。
  【注意】 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边疆民族事务的中央一级行政机构。其前身是清1636年所设的蒙古衙門。1638年改名为理藩院,与六部并列。其下设理刑司,负责少数民族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宗人府是清朝掌管皇族户籍,生死、婚嫁、祭祀、封袭、升调、降革、奖惩、抚恤、教育、赡养、土地、刑名、继嗣、朝会行礼、编修牒谱等事务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5.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 )。
   A、1911年
   B、1908年
   C、1907年
   D、1906年
  【答案】 B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修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有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为14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帅军队等方面拥有的绝对权力,同时对议院的权力处处加以限制。第二部分为9条,规定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的一些臣民权利。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为限制词,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突出的特点是“皇帝有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外衣。但其对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注意】《十九信条》颁布于1911年11月,《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于1910年5月,《大清新刑律》颁布于19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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