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发票尾部分的缮制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7 23:30: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发票尾部分的缮制
1.细节条款或特殊条款。
有时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发票上须加注某些细节条款或特殊条款。
常见的细节内容有:
(1) 信用证号或合同号(L/C NO OR CONTRACT NO)。
(2) 形式发票号(Proforma Invoice No.)、订单号(Order No./Indent No.)。
(3) 海关税则号(Customs Tariff No.)②、银行注册号(Bank Registration No.)、外汇批准号(Exchange Permit No.)。
(4) 进口许可证号(Import License No.),有的要求注明何条件下进口,如Import under W. E. S.或Import under O. G. L. 。
(5) 加注厂商或生产厂商的名址(Name and Address of Manufacturer or Producer)。
对证中规定应批注的细节内容,受益人应据实加注在发票货物描述下面。
对证中有关特殊条款的规定,发票上应照打或灵活反映。
常见的特殊条款有:
(1) 有些来证要求注明产地,并附价值声明,如发票上可注:“Wae here by certify/states/declare that(或This is to certify that)the goods of Chinese origin and that the value in real, authentic and in conformity with our records”①。
(2) 有些来证要求证明发票所列货物、单价等是真实、正确的,且是惟一的发票。对此应将发票下端的“E. & O. E”划掉,并加注“We here 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in all respects correct and true both regarding to the prices an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tated there in, and only one issued by us for the good”。
(3) 受政治因素、民族因素的影响,有的来证要求出口商声明货物中不含以色列原料,货物或集包装上不带以色列的六角星标记,对此,可作以下声明:“We here by declare that the products stated in the invoice do not contain any Israeli materials, and that the goodsor container are not bearing bexagon star.”若来证主要求受益人声明在以色列没有投资,则发票上可注:“We here by certify that our company is a state enterprise and has no relations whatsoever with Israeli.”。
(4) 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可在发票上加注“发展中国家申明”条款,声明进口商品系发展中国家本国产品,作为取得普惠制的依据,这种发票的作用相当于FORM A,如“I declare that fin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for which special rates are claimed has been performed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at not less than one-half of the factory or 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s Reprsented by the value of labor or materials or of labor and material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ustralia.”。
2.签章 (signature)。
发票必须由出票人正式签章后方能生效。根据《UCP500》的规定,如L/C无特殊要求,发票无需签字,但须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签章内容包括受益人的签字和公司图章。所有图章须与其他单据相同。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加盖带有公司名称的手签章或按签样印制。受益人名称可用盖章或英文打字机打出,签字可盖手章,但最好由有权人亲笔手签。若来证要求“MANULLY SIGNED ”,则必须手签②。签章公司与签章人须与出章人保持一致,如L/C规定收益人是总公司,出章人也应是总公司,如收益人是分公司,出章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总公司。(只有可转让的L/C,才能盖转让的公司图章。)
关于签章位置,通常在发票的右下角,若证中规定须由贸促会等机构证实,则证实机构的签章应在发票的左下角。一般只需在第一联或数联由证实机构签章。
3.发票的份数。
发票一般无正副本之分,来证要求几份,制单时应按要求多准备一份
,供议付结汇时使用。若来证将发票分成正副本,则所有正副本发票上应盖有“Original”字样,若为电脑制单,也可直接在发票上打出“ORIGINAL”字样。如IN DUPLICATE / 2COPIES(一式两份);IN TRIPLICATE / 3COPIES(一式三份)。
4.其他项目。
此外,发票下端通常印有“有错当查”(E. &O. E.)字句,这种字句并非发票的必要项目,它是发货人的预先声明,表示万一发生错误或遗漏,可以更正。
1/.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在发票中没有固定位置,通常置于发票中心内容的左上方,具体填制方法参照提单部分的说明。如果唛头过多,应加附页。在发票该栏处加注“SEE ATTACHED SHEET ”或“AS PER ATTACHED SHEET ”,以提示有附页,同时在附页上注明发票号,亦可将附页贴在发票上并加骑缝章。
如果信用证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唛头,制单时可将其组合成一个唛头,以少占位置或简化手续。组合时可以用斜线,加逗号或错行的办法来完成。以同样的办法,亦可将一个大唛头分成几个小唛头,如:MARKS: STYLE NO. 095 和STYLE NO. 097
可写成: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 097
如果混唛过多,可直接在单据上“MIXED DESCRIPTION”(混唛),而不注唛头。
2/.货物名称及内容(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内容一般包括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和包装条款三部分。其中,发票上的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必须与L/C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
制单时在货物名称方面应注意:
(1) 如果证中列明的货物较多,又冠有统称,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面应照来证打统称。
(2) 如果来证规定多种货名,如:“STONEW ARE/ PORCELAIN WARE/KETCHEN WARE”,制单时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标注,不能盲目照抄。
(3) 如果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种
语种,制单时应照打,必要时后面可加括号用英文注释。
制单时在货物描述方面应注意:
(1) 以证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发票上应尽量少作说明,如果来证内容没有规定详细品质与规格,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内容相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故意挑剔或拒付。如尽管合同要求和实际货物都是残次品或等外品,但证中未作相关规定,如果发票对货物等级给予详细说明,易遭开证行拒付,此情况下最好注明“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CONTRACT NO. ×××”代替其他描述。
(2) 有些来证中规定了商品的品质机动幅度,如出口鱼粉,规定PROTEIN:55%~65%,则发票应按此规定范围注明蛋白质含量,但若此范围是对卖方装运货物的标准限度, 如出口煤炭,发热量可规定为每公斤6800大卡以上,而实际出口货物可能为7000大卡/公斤以上,也可能为7500大卡/公斤以上,此时应按检验证书的实际检测结果在发票上如实反映。
(3) 凡经包装装运的货物如没有包装单,则发票上最好有包装件数条款,如100SETS,500TONS等。该内容应按实际装运情况填写,并注明包装件数的合计数。如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发票应全部给予注明,并以“PACKAGE”为单位注明合计数;如果以托盘装运,发票应注明包装数量及托盘数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货物为散装货,可注明“IN BULK”字样,但不注亦可。
(4) 发票中货量的填制一定要能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数量。有时,因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如装船时因舱量不够或集包装容量有限而少装一部分货物或为充分占用空间或舱位而适当增加货量均可造成实际发运量与预计发运数的出入。制单时务必注意单货一致。
(5) 当货物有不同的品种或类别时,应注明每一品种类别的货量。
(6) 对按公量计价的货物,应排除不符合标准的成分,算出和表明标准重量。
(7) 对按重量计价的货物,如合同规
定了水分含量等指标,货物的计价重量应以此为标准进行调整并在发票上一一予以说明。如出口煤炭300吨,合同规定时的水分含量标准为10%,实际含量为11%,发票上可说明:
TOTAL SHIPPING WEIGHT:300M/T
INSPECTED ACTUAL MOISTURE:11%
OVER 1% DEDUCTED:3M/T
CALCULATED WEIGHT:297M/T
(8) 有时根据信用证规定或实际业务需要,一批货物可分制几套单据,每套单据可缮制一份或多份发票,各发票的货量总和应等于该批货物的总货量。
(9) 制单时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把握好货量的伸缩幅度,如L/C允许分批,又规定一定的增减幅度,则每批货应按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如货量允许一定的增减幅度,所发货物又包含有不同的品种,则每个品种应按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
包装与重量说明不是发票的主要内容。如果没有包装单或重量单。发票上可依L/C有关规定注明包装情况和重量。且包装条款的内容不可随意省略,如“坚固木箱装”不应只打“木箱装”;“适合海运的纸箱装”不应只打“纸箱装”。凡是以重量计量或计价的,都应详细注明毛、净重;若有包装单或有重量单,发票上可不再反映包装件数和重量,如要反映,注明包装件数及总重量即可。
此外,如信用证在货名之后注有“AS PER CONTRACT NO. ×××”,“AS PER ORDER NO.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AS PER SAMPLE”等有关发货依据的字样,发票中应照抄或有所体现,如“ALL OTHER DETAILS AS PER CONTRACT NO. ×××”。
3/.价格
价格内容是发票的关键内容,包括单价(UNIT PRICE)与总额(AMOUNT)两个栏目。
(1) 单价
单价包括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数额和价格术语四个部分。如USD34.50 PER PC CIF LONDON。目前大多数来证对单价的表示分散且不规范,或根本没有规定,制单时一定要注意防止遗漏,要与L/C或合同保持一致。
计价货币。
如果计价货币与证中规定的总值货币不一致,应先按计价货币算出货款总额,再折合成信用证规定的总值货币。
计价单位。
计价单位一般应与货物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若遇不一致的情形,如石油以吨计数,但按桶计价,则应先将货量折算成与计价单位相同的货量来表示,再乘以单价,得出总值。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一般在总值栏内单独列出,它是发票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责任与风险,也是海关核定关税,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依据,因此不可遗漏。填制时应注意:如果信用证中只规定了笼统的港口名称,如FOB CHINESE PORT,则发票内应根据实际打具体港口名称,如FOB DALIAN,对重名港口,还应加注国名。如果经修改改变了原订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但对价格条件未涉及则价格条件后的港口名称可不变。如这种修改引起受益人的额外支出,经与开证人交涉,可加在发票金额内同货款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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