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三十三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04 17:39: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分析题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
  (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2)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宠物狗,属于饲养的动物;刘卓是宠物的所有人,张山是宠物的管理人;宠物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该损害与宠物有因果关系。同时,李文田未照看好自己的女儿,未尽到监护责任与动物致损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受害人的过错,不属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并不当然免责。因此,本案的关系完全具备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项条件,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刘卓或张山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无因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责任。分析本题时,按以下思路:第一,张山拾到狗,积极寻找失主,表明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饲养管理该动物,可以认定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张山作为管理人,刘卓作为受益人,二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关系。张山有权请求刘卓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如登报费、饲料费等。第二,张山牵着狗散步时,与他人聊天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给他人造成伤害,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应当考虑毕竟张山是无因管理人,刘卓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也不能免除责任。第四,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致损的免责事由,但受害人的过错只有作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免责。如受害人故意投打、挑逗、盗窃动物或给动物喂食等行为引起动物致其损害,方构成受害人过错。本案中未给出这些条件。
  【注意】该案例有一定难度,主要难在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和监护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的理解。第一,受害人过错,必须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责任人方可免责。第二,第三人的过错并不导致责任人当然免责。第三人过错主要体现为第三人挑逗、殴打、教唆或者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只有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责任人才可以免责。第三,约定免责,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等做出免责约定。
  另外,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可以解释为所有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合法占有人,两者承担的责任是单一的还是连带责任,理论解释不一。本题中,张山和刘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张山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刘卓追偿。从法条看,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如果从受害人者角度看,应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合理。主观考试时可以说明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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