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二十五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04 16:24: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单选题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被代理人
   B.自己
   C.被代理人或者自己
   D.行为人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理的概念。代理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这是代理不同于行纪、不同于代表和居间的独有特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以构成隐名代理。但在显名代理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将构成滥用代理权。故B项排除。C、D两项为干扰项,那么正确选择是A。
  【注意】本题干表述的是民法通则的条文。这是单项选择,指的是一般情况。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于合同法第402.403条中。
   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 )存在的期间。
   A.民事诉讼权利
   B.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
   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注意】除斥期间虽然也是时间在民法上的效力,但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它作为时效的类型。法律没有除斥期间的术语,对其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
   3.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 )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所以,ABD不能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有C项符合要求。
  【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
   64.★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 )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A.撤销
   B.撤回
   C.收回
   D.撤销或者撤回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的撤回。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故B项正确。由于A项撤销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而言,C项收回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D项认为撤销撤回皆可不符合该题所给条件,故从答案中排除。
  【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5.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本题正符合该条的规定。故D项正确。
  【注意】提存,不能以顾名思义理解提存概念,更不能望文生义。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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