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担保法律制度之留置权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8:06: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例题」2007年1月,甲运输公司与乙汽车修理厂签订了长期修理保养汽车的合同,合同约定按月结算维修费。后来,甲又将一批货物放在乙汽车修理厂的库房,委托乙汽车修理厂保管。如果甲运输公司5月份未能按期结算维修费,( )。
A.乙汽车修理厂不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B.乙汽车修理厂可以留置甲运输公司6月份送修的汽车,向甲运输公司索要5月份欠付的维修费
C.由于甲运输公司的汽车已经设立抵押,乙汽车修理厂即使合法留置,也不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D.乙汽车修理厂可以留置该批货物,向甲运输公司索要欠付的维修费
「答案」B
「解析」乙汽车修理厂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所以A错。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C错。修理汽车与保管货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留置,所以D错。
3、留置权的效力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留置权人的权利 |
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孳息,以充抵债权;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变价处分权。 |
留置权人的义务 |
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催告义务;留置财产返还义务。 |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