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担保法律制度之定金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8:06: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有以下特征:
(1)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2)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违约金是在违约时支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4)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违约金没有类似限制。
3、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例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买10台设备的合同,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分两批向乙交付货物,每批5台;乙向甲支付25万元的定金。如果甲交付第一批5台设备后,不能交付第二批,乙向甲要求返还定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50万元
B.25万元
C.20万元
D.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只有20万元为定金,其余5万元可以认定为预付款。如果是定金全部双倍返还,是40万元。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比例适用定金制度。本题未履行部分占50%,乙应当向甲要求返还定金的数额是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