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硕辅导:民法经典案例解析十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30 19:50: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
   刘某在电影院丢失了一块进口高级手表,电影院工作人员拾到后,交给国家失物招领管理部门,刘某未在该国家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间内前去认领,该部门按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张某买得此表。后刘某知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手表。
   [问题]
   (1)本案涉及的物权法律制度是否为善意取得制度?
   (2)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分析] 
   (1)本案涉及的物权法律制度不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不法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3)此案中电影院工作人员拾得刘某的丢失手表,属于拾得遗失物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应归国家所有或者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失物招领管理部门在取得工作人员交付的拾得的手表之后,经过规定的保管期间,刘某并未认领,依照有关规定,该机关有权将该手表拍卖,这属于合法有权处分行为,不同于善意取得制度所指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在拍卖中,张某买得手表,为合法取得,应该获得手表的所有权,刘某无权向张某请求返还。至于刘某,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向国家失物招领机关请求返还拍卖手表所得的价款,该机关应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拍卖所得支付给刘某。此外,此案中刘某既已起诉张某,法院可以以国家失物招领机关作为诉讼第三人,要求其参加此案,一并裁决。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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