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归类总规则报检员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8:53: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归类总规则是《国际商品编码协调制度》中所规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归类总规则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从规则一我们可以看出:规则一解决的是类、章、分章的划分,对商品归类没有法律效力,而对商品归类有法律效力的注释,首先是项目条文(子目注释),其次是章注及类注。
规则二:
(一)品目条文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口时候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选择题:
品目条文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口时候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A、基本功能 B、本质特征 C、相同用途 D、核心组成部件
答案:B
规则二(二)“品目条文述及的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项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规则三一共有三款)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二)混合物 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简称“基本特征原则”)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简称“从后归类原则”)
例:“由200克的奶糖和200克巧克力糖果混和而成的一袋5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呢,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规则三要注意的地方: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判断题:
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优先采用从后归类原则。
答案:错。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对某个未列名的商品(无论是一种或多种材料混合制作),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按此商品的类似品的编码归类。(简称“最相类似原则”)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但本款不使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新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多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字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与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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