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理学精选试题解析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1:01: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论述题
   试从立法和司法的综合角度论述法制的统一性。
  【答案要点】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但法治的概念无外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就大致包含有上述两个意思:其一,是关于法治的形式方面的,即法治的条件。它包括法律规范必须清晰、公开、适度、可行、非溯及既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等。其二,是关于法治的内容方面的,即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换句话,法治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如体现人民主权,保障社会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简言之,法治必须体现正义的价值取向,体现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就现代法治而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法制的统一性,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普遍的得到遵守;法律的一般性,即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述,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规范的有效性,即法律规范是个效力系统,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生效规范具有约束力;司法的中立性,即独立审判,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法律工作的职业性。在内容方面,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与社会
  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法治的条件,指的是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其实现的技术条件。法治的实体内容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所决定的精神要求和制度要求来定。而法治的条件要依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定,仅有理想的法治实体内容,而缺乏适合它的形式,法治仍是不完整的。仅有好的立法,而没有好的司法,或者相反,仅靠形式上的司法公正,而缺乏法律制定过程中各种资源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律监督等)配置的公正,法治同样难以实现。因此说,做到实体与形式的统一,立法与司法的统一,才有良好的法治。
   综上所述,无论是善法之治还是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还是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制的统一性都是必须的。这样的法制统一性具体包括:
   (1)法律制定的统一。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即:一则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二则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三则应避免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2)司法公正无偏私,法律和判决在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并普遍得到遵守。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允许徇私枉法,相同情况在司法上相同的对待,任何人在遵守法律、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相关文章


2009年法硕指导:法理学精选试题解析十二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法理学精选试题解析十三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法理学精选试题解析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八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九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