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八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1 09:31: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填空题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 );周有乱政,而作( )”。
  【答案】汤刑、九刑
  【考点分析】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时候提到的。《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也有相关记载,其具体内容不可考。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九刑”根据世轻世重的时代需要,曾进行过多次修改
  【注意】本题考查商周时期的立法,“汤刑“是商朝的基本法律,“九刑”是周初所制定的刑书。
   2.在清朝,( )是中央主审机关,( )是中央监察机关。
  【答案】:刑部、督察院
  【考点分析】 清朝的主要司法体制承袭明朝,在中央由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组成中央“三法司”,清代刑部是职权最重、也是最受朝廷重视的司法机构,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其职责主要有:皇帝之下行使国家的主要审判权并负责办理每年秋审和朝审工作,作为主要机构主持或者参与国家的主要立法,以及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清代的督察院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对司法官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督察院的职能之一。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清代三法司都听命于皇帝,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注意】:清承明制,明清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与唐宋时期不同,在中央,刑部院、寺三法司分别主审判、监督和复核,三法司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共同完成司法使命。但清朝的高度发展的中央集权和封建专制决定了天下司法权的重心在于刑部,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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