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辅导笔记: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2 21:25: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行政裁定的概念(含义、适用范围、作用)
  范围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一)海关行政裁定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期限和方式: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3)主要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事项、货物具体情况、口岸
  (4)要求:略。
  (5)商业保密:海关应予保密。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情形:
  ①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②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③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④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⑤已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⑥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可以终止。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已做出裁定事项无溯及力。
  ☆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与撤销
  1、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2、撤销:下列情形,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裁定
  ①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②因提供的文件不准或不全,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海关行政裁定的异议审查
  当事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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