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精品辅导笔记(4)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3 21:53: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
  1、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 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 ③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二、对外贸易管制目的及特点
  (一)对外贸易管制目的
  1.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二)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体现
  2.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变化
  3.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三、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管理(了猓?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四、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重点)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下列的制度构成:
  1、海关监管制度
  2、关税制度
  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4、进出口许可制度
  5、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6、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7、贸易救济制度
  (二)法律体系:(重点)
  1、对外贸易管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国际条约
  2、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1)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规章 (3)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掌握有具体列名的禁止进口的商品)

  (一)禁止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名称。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和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第④点是新增加的内容)
  ①来着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机器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 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3)其他(记忆)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旧衣服
  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禁止出口的商品。
  如: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等、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例如说禁止出口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掌握)

  (一)限制进口管理
  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管理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管理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二)限制出口管理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对于出口属于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掌握)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在进口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其他贸易管制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调整《法检目录》。《法检目录》所列商品名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目的:参见教材P55
  (2)主要内容有: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目的:参见教材P56
  (2)其监督智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包括: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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