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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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须先在规定时间办理自学考试新生注册手续,取得自学考试准考证;再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相应的学籍材料其中包括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存档单位红章),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办理接考本科手续(考生至迟应于考完自学考试全部规定课程之前半年将接考手续办妥)。
二、已办接考手续的考生,若2005年底以前不能取得全部笔试课程合格成绩,则须重新办理接考手续(凭原接考证明,免于收费)。
三、持有各类高等院校本科结业证书,学习期满,只有一门课程未合格者按专科毕业对待。
四、关于专科接考本科加考课程的衔接,应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2006年调整了专接本加考课的专业,按以下原则衔接:(1)可用2005年底前已通过的加考课代替新调整过的加考课(含实验),加考门数对等即可。(2)若加考门数不对等,如原加考课3门,考生已通过1门,而调整后的加考课变为2门,则缺少的门数,应按调整后新的加考课补齐。(3)多余的加考课程在本专业不再使用。
五、办理时间:市自考办考生接待日办公时间。
六、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具体规定
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者可以按规定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各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接考本科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其中所说的加考课程,是指加考所接考专业专科(基础科)的课程。
具体规定:
1 、接考工商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经济管理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企业管理概论 市场营销学 |
2 、 接考会计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经济管理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中级财务会计 财务管理学 |
3 、 接考财税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经济管理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财政学 政府预算管理 |
4 、 接考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经济管理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货币银行学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
5 、 接考国际贸易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经济管理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英语相关专业 |
加考: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实务(一) |
⑶ |
其它类专业 |
加考:国际贸易 基础英语 |
6 、 接考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部门委托开考):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经济管理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 财政与金融 |
7 、 接考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文学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古代汉语 |
8 、 接考英语专业本科: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英语相关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水平考试(二) 综合英语(二) |
9 、 接考新闻专业本科: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新闻传播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新闻学概论 新闻采访写作 |
10 、 接考法律专业本科: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法学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政治学类专业 |
加考:法理学 刑法学 民法学 |
⑶ |
公安学类专业 : |
加考:宪法学 民事诉讼法 学 民法学 |
⑷ |
其它专业: |
按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计划执行 |
11 、 接考律师专业本科 ( 部门委托开考 ) :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法学类( 见专业范围分类)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一) 法理学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民法原理与实务 |
12 、 接考行政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公共管理类、政治学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政治学概论 行政管理学 |
13 、 接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部门委托开考):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公安学类、法学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类专业 |
加考:公安学基础理论 公安管理学 |
14 、 接考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图书档案学类、历史学类、情报学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中国语言文学类、公共管理类 |
加考:档案管理学 |
⑶ |
其它专业 |
加考:档案管理学 文书学 |
15 、 接考机电一体化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部门委托开考):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所有工科专业专科毕业生 |
直接 接考 |
16 、 接考计算机及应用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电子信息与电气信息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含实验) |
17 、 接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部门委托开考):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工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类专业 |
加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含实验) |
18 、 接考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部门委托开考):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所有专业 |
直接 接考 |
19 、 接考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 |
直接 接考 |
⑵ |
工科非第⑴款所列的专业 (工科 类见专业范围分类) |
加考:结构力学(一) 房屋建筑学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
⑶ |
其它专业 |
不能接考 |
20 、 接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部门委托开考):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已取得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本市在岗的临床护士、护校教师及护理管理干部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专业 |
不能接考 |
21 、 接考计算机网络专业独立本科段(部门委托开考):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工科类、理科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其它类专业 |
加考:电子技术基础(三)(含实验) 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 (含实验) |
22 、 接考心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接考类型 |
原来所学专业类别 |
接考要求 |
⑴ |
心理学类专业 |
直接 接考 |
⑵ |
教育学类、医学类、社会学类、政治学类、理学类专业 |
加考:普通心理学(本) 实验心理学(含实验) |
⑶ |
其它专业 |
加考:普通心理学(本) 实验心理学(含实验) 心理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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