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法理学法理知识点复习串讲提要1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26: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在最后冲刺阶段近两年来,重视考试-大纲新补充的问题。如: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法治与德治的问题;法律原则中的法律至上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把这些问题当作重点掌握。
2、注意法理学知识点的前后联系,融会贯通,法理学要和民法、刑法、宪法结合起来。
3、看一下《立法法》的内容。特别是第八章法律渊源的效力关系在立法法的第五章基本上都表达清楚,不要死记。
第一章 绪论
从考试角度,本章主要有两个问题。
1、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其他旧法学的不同点。
重点把握四个知识点:
1、法学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律产生在前,法学产生在后。
2、法学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具有大量的法律现象的产生和出现,二、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的产生,在我们中国春秋三国时期就有,法家的论说,有价值的法律观点。在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就出现法学,真正法学独立为一个部门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间,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一、马克思主义是唯物史观,承认法与经济的关系。二、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有阶级性。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有产生规律,是在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才出现的。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重点两个问题:一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
1、法的本质:法到底是体现谁的意志,代表谁的利益的问题。分为马克思主义观点和非马克思主义观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观点。大纲提出的五种观点非马克思主义观点,大体上有所了解,观点及代表人物。
马克思主义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一、法从根本讲,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又要反映一部分非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不可能纯粹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三、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点时注意两个问题:
一、法的本质的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反映了法的内在矛盾的关系,既是主观的意志又是客观的物质条件,两者不能分割。
二、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但这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法还会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政治、思想、道德观点、民族特点、习惯等都对法会产生影响。
2、法的四个基本特征。主要把每个特征的基本内容掌握。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把握两点:一、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有四个特征。二、法有规范性,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由于法有规范性,决定法律文件有两种,一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种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把握两点:一、法是国家制定认可,表明法有国家意志性,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并不等于所有的国家意志都是法,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二、法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普遍约束力。两层意思:任何公民的权利都得到法律保护,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把握两点:一、法律就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就是通过对权利义务来进行的。二、法律里面的权利义务和人们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把握两点:一、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只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而且也不是法的实施的唯一的保证力量。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人们的道德、思想教育,不断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以保证法的实施。二、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要遵守程序,一个国家的法制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