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复习辅导:《法律基础》006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05: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们意志的体现,旨在实现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躯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⑴ 从主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意志,人们意志与国家意志三者的完美结合。
  ⑵ 从性质上讲,社会主义法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理性定位。
  ⑶ 从客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产物。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⑴ 规范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的规范性是从法律规范内在的技术性及实施机制来讲的,而法的社会性是从法的外部关联即法对其他社会现象的效应与功能出发来分析法的本质属性)。
  ⑵ 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⑶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在确立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它的又一基本特征。
  ⑷ 国家的强制力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⑸ 党的主张与人们意志的统一。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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