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六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54: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官当制度。所谓官当,是指官僚贵族犯罪后,允许其用官品或者其爵位折抵刑罚的制度。官当制度始创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沿用于南北朝、隋、唐、宋时期,元、明、清摈弃了该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一年。如果犯公罪,一官可以多折抵一年。如果是以官品抵当流罪的,原则上是三等流刑同比徒刑四年。以官品折抵徒刑如果仍有余刑不尽的,可以用铜作赎刑。因官当而失掉官职的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
  (3)唐律关于官当制度的规定,区分了公罪和私罪,对于公罪,折抵刑罚年限较私罪长,说明了唐朝对官当的适用不仅区分了情形,这对于官吏因公执法和调动官吏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官当制度使得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从而限制了贵族官僚的肆意妄为,并有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生杀予夺的权利及于己手。
  (4)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同时,按照唐律,官当仅适用于折抵徒罪和流罪,而不适用于死罪本身也表明,官当的实施不能影响到封建统治秩序为限。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相关文章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九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八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七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六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五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三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二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