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民法上的代理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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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之分。其特点是: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百考试题)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3、代理人只要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可以独立进行代理活动;
4、代理人代理活动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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