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诉讼时效中止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12: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内地《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6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内地《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百考试题)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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